一、档案的修改、补充必须是以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为前提,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为原则。
二、档案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工作需要修改已归档的档案,必须持有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的“档案修改、补充通知单”。
三、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页面“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化通知单”,修改后应在修改处加盖“更改章”。
四、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外行文,原文作废。新文列入原文目录并注明所代替的原文编号。作废的文件应注意新文件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五、对修改后的档案,入档案室前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