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职工鼓励激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激励干部职工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院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院干部(七级及以下职员)和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学院重点工作考核结果、部门及责任人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考评、教科研成果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评议、干部职工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五条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 、提拔重用、关心关爱四个方面。 第六条评优评先方面 1.分别按照15—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序靠前的部门,以院党委、学院的名义授予“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等次”。 2.获“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年度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在上级部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8个百分点。 3.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得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并顺利完成课题且取得结题证书、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实践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人员,在职称晋升和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中分别予以加分。 4.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个人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报道宣传的人员,在职称晋升综合评分中予以加分,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5.在重大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担当、表现突出的人员,在职称晋升和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中予以加分。 第七条考核奖励方面 1.市考核办核定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按照部门、系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发放。部门、系部具体考核到所辖教职工,细化奖励资金分配具体数额,再按照优秀、合格等次发放。 2.对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部门,奖励5万元;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部门(指以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名义的表彰,下同),按照1、2、3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若不分奖项等次的均按最高奖励,下同);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部门(指以市级党委、政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职教学会等名义的表彰,但不含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等,下同),按照1、2、3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院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和系部,奖励5000元。奖励总金额的30%奖给部门负责人、40%奖给部门工作人员、30%用于部门办公条件改善使用,年终剩余资金由财务处统一收回。 3.对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奖励2万元;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按照1、2、3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人员,按照1、2、3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获得院级表彰奖励的人员,每次奖励500元。 4.干部职工的教科研成果奖励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商职院发〔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提拔重用和职称(务)晋升、聘任方面 1.拟提拔和职称晋升的干部职工,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三年内一般应获得至少1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与倾斜;对连续2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3.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直接进入学院后备干部库和教学名师、教学新秀后备教师库;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优先提拔使用或直接命名为教学名师、教学新秀;对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七级职员及以上干部,在上级组织部门(包括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推优上,学院优先推荐。 4.对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干部职工,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推进学院事业发展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职工,可破格提拔使用。 5.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得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并顺利完成课题且取得结题证书、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实践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干部职工,在职称晋升中优先,并直接聘任(续聘)。 第九条关心关爱方面 1.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分管领导定期与分管部门干部职工谈心谈话,畅通学院与干部职工沟通交流渠道。 2.实行院级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了解干部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上的所急所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3.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机制。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职工参加各级各类现代高职教育、管理理念和专业知识培训;每年按照专兼职教师5—10%的比例,选派优秀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和学术交流。 4.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干部职工,每年安排1次体检或5—7天的休假疗养;对获得院级表彰的干部职工,每年安排1次体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条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工作在党委和学院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院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商组织人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